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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成立,所有权仍未发生转移

更新时间:2015年11月6日 9:43    内容来源:丰原律师事务所 吴荣发律师   

  案情简介:2010年6月14日,甲因急需饲料找到乙公司,双方商定,甲以每袋23元的价格购乙公司饲料1000袋,共计人民币23000元。甲当即付款10000元。由于该饲料刚从外地调来尚未入库,双方在场院点过数目后,言明第二天上午10时前提货并付清余款。因当晚突然下起大雨,致使饲料全部被淋湿。甲遂要求乙公司更换饲料或退回10000元货款,遭乙公司拒绝。

  律师点评:首先、本案中,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但饲料的所有权仍属乙公司,尚未发生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法律对饲料销售并无特别规定,甲与乙公司也没有例外的约定,因而只能从“标的物交付”上考虑。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而本案中,甲尚未提货,饲料留在乙公司场院内,为乙公司实际控制,表明甲与乙公司之间并不具备上述情形,因此不能成为交付。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饲料尚未交付,法律对饲料交付的风险承担没有规定,甲与乙公司也没有约定;因此,本案中饲料毁损的风险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此,乙公司应向甲另外交付合格的饲料或者退还10000元货款。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