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律师点解—人事合同 > 正文

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内容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可作为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5年9月21日 9:16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陈洁涛律师   

  【案情回顾】

  甲某系A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员工,负责A公司的员工档案管理工作。2014年1月1日,甲某被A公司录用。2014年12月31日,甲某辞职离开A公司。2015年2月1日,甲某以A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甲某于庭审中提交了A公司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审批表载明了甲某的工作部门、聘用年限、工资待遇并附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最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审、二审程序,法院驳回了甲某的诉讼请求。

  【适用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分析】

    劳动合同法设立二倍工资补偿制度是为了提高劳动的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内容、能够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主要包括双方主体、工作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地点、休息安排、劳动报酬等。现甲某提供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已基本具备劳动合同上述条款内容,并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该员工录用审批表已经实现了劳动合同的功能,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故法院驳回了甲某的诉讼请求。

  【建议】实务中出现了大量的公司人力资源岗位的员工利用管理人事档案的便利,隐匿自己的劳动合同,利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引发了道德风险。因此,建议公司根据员工职务等级分级管理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由公司总经理直接管理。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