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律师点解—人事合同 > 正文

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谁负担?

更新时间:2015年9月17日 9:12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蔡利娟律师   

  【案例回顾】

  张某于2013年7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张某被派遣公司派往某企业上班。2013年11月5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使左锁骨骨折,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伤情稳定后,张某要求继续上班遭到某企业的拒绝。之后,张某被某企业退回派遣公司。张某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9级伤残。但是,派遣公司与某企业之间却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或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劳务派遣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某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派遣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涉及赔偿问题,很容易出现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由派遣公司到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处理相关工伤保险事宜。如果派遣公司拖延或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的承担,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事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就是合法有效的,承担了工伤待遇的一方可以据此向另一方追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约定不能对抗派遣员工,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请求。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