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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应当依法行使

更新时间:2015年8月17日 9:29    内容来源: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丁志军律师   

  【案情回顾】

  原告甲公司诉称:2013年1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200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为2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应支付第1年的租金,此后每年的租金按照先付后用的原则,在每一合同年度开始的前5日内支付。并约定若乙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以上的,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租金20万元并一直使用租赁房屋。2014年1月13日起,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催讨未果。

  2014年10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乙公司逾期未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自动解除。要求判决乙方腾房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乙公司未按合同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租金的民事责任。但原告甲公司未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当然解除,故驳回其要求乙公司腾房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合同解除权依法行使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非经合法程序不能自动解除。本案中,乙公司逾期未付租金超过30日以上,已经明显构成违约,而且,根据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问题在于,甲公司应当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在本案情况下,甲公司完全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也就是说,甲公司应当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等通知自到达乙公司时生效。

  显然,甲公司虽然作为守约方,但未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导致本案合同未能依法解除,客观上增加了甲公司的租赁权益的风险程度。当然,甲公司之后仍可以依法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腾房,但是,无疑增加了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也可能后因此丧失机会成本(如果早日腾房,可能尽早寻找新的承租人等)。

  由此可见,如何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对合同当事人来说,是非常容易被疏忽的大问题。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