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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招用的临时工为单位工作受到伤害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更新时间:2015年6月25日 14:32    内容来源: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吴荣发律师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26日王某经谢某介绍到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正茂园林有限公司(以下正茂公司)从事伐木工作,王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树木砸伤。但正茂公司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遂委托律师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索赔15万元。

  经审理查明:1、谢某系正茂公司的正式职工2、王某系通过谢某到正茂公司辖区的园林从事伐木工作,未与任何人签订任何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争议的焦点:1、王某是与谁形成雇佣关系,跟谢某还是跟正茂公司?2、雇主和雇员的责任比例

  正茂公司抗辩:1、王某系通过谢某直接招用,与谢某形成雇佣关系,正茂公司不是直接的用工主体;2、谢某承接的伐木工作项目系谢某利用工作之便承接的私活,正茂公司并不知情,正茂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3、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自己操作不当受到伤害,自己应当承担责任。

  【评析】

  一、针对雇主的确定:正茂公司是真正的雇主

  1、谢某系正茂公司的正式职工,其以公司名义招用临时员工系履行公司的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

  2、正茂公司抗辩是为了混淆事实,其主张谢某承接私活的抗辩不能成立,而且与客观事实不符。

  首先,从人身属性上看,谢某系正茂公司的员工,直接接受正茂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其人身从属于正茂公司,在公司没有独立的决策权和处分权,其承接伐木项目是公司默认或者许可的,谢某意志和行为是公司意志和行为的体现。

  其次,从工作属性上看,正茂公司作为园林开发公司,对花木的移栽、修剪、砍伐都属于对园林日常管理工作内容,。王某所从事的伐木工作是正茂公司园林管理的工作内容之一,谢某招用王某是为了完成正茂公司的工作内容,正茂公司才是最终受益人。

  再次,从地域范围来看,王某从事工作的地点处于正茂公司的管辖和控制范围内,并且直接对王某的工作受益,其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针对责任比例问题,正茂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王某作为雇员,其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雇佣关系中损害过错原则,但该法调整的是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但本案雇佣的主体是单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单位作为劳务活动的接受者应当比雇员承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单位是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控制者、对雇员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雇员的职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因为只有单位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和防范这种风险。本案中就是因为单位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同时又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单位的上述过错,是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本因素。因此接受劳务者承担相对较重的法律责任,符合社会利益平衡原则。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