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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你说不缴就不缴?

更新时间:2015年6月16日 16:25    内容来源:文/田申律师(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王蓉律师提供)   

  【案情回顾】

  本案申请人王某系被申请人萧山某公司的员工,申请人自2013年4月1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签订了一份简易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月工资3500元,合同期限为2年等内容,但在劳动合同末尾附加了一句“劳动者本人承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改为从公司领取现金200元,并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萧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庭审过程】

  本案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是否可以用协议豁免。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了劳动合同以及包含社保费用一项的员工签字确认的工资单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据此认为是劳动者自己声明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即使行为不当,也应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由劳动者本人来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则认为劳动合同关于社会保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基本认同笔者的观点,后在此基础上,通过调解的方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个纠纷。

  【律师观点】

  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最多只能在双方内部产生约束力,但绝不能据此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相关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很有可能会因此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