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岗前培训能否认定是建立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5年6月5日 16:24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蔡利娟律师
案例回顾:
2012年6月,李某应聘到某房地产公司担任售楼人员,正式上岗前,公司告知李某,根据公司的规定,新员工上岗前应参加为期1个月的岗前培训,由于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因此,这1个月只发给李某10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根据李某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李某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向公司提出异议。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始上班的那一天。
岗前培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岗前培训也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的,即使没有参加正式的工作,也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用工”。
因此,本案中,李某自第一天参加培训时起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