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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旷工员工,企业“何错”之有?

更新时间:2015年5月25日 8:49    内容来源: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贾启航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系萧山某汽车零配件公司技术部的一名员工,2014年 9月26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因琐事与主管领导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离开了公司,再未露面。公司人事部多次电话联系王某未果。11月3日,公司以王某无故旷工15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有具体规定)为由作出辞退王某的决定,并将辞退通知寄送王某。王某在收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辞退王某的决定,是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作出的;在程序上,该决定是公司经工会同意后才做出的,通知书是寄送至王某家中由其本人签收的。公司的辞退行为看似正确,实际上却并不完备。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公司要告知王某的不仅仅只有“辞退”这一决定,对于做出决定所依据的《员工手册》公司同样应当尽到告知义务。在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交王某已知晓或应当知晓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其结果可想而知。

  【律师建议】

  既然“公示告知”如此重要,那么在实务当中作为企业一方应当如何予以落实呢?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种常用的方式,以供诸位参考:

  一、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相结合。也即,可以直接将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添置在劳动合同内,或将公司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作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二、发放与签收相配合。公司可以将自身的规章制度制定成册或者以公司文件的形式发放给每一位员工并要求其签收,确保送达到位。

  三、定期组织学习,做好会议记录。直接组织员工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学习也是一种“公示告知”的方式,但是不要忘了做好签到工作及会议记录。

  特别提醒:无论以何种方式履行企业的“公示告知”义务,公司务必要将相关证据予以存留,以备不时之需。

  【法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款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款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