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律师点解—人事合同 > 正文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还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更新时间:2015年5月19日 11:35    内容来源: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 金钢红律师   

【案情回顾】

  赵某2012年7月份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500元。2014年6月底,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征求赵某的意见,赵某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向赵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即日起公司将终止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赵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无法提供其通知赵某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赵某不同意续订的证据。而根据《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明确了公司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但未表明是由于赵某不同意续订才终止的,因此,裁决公司按照赵某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共7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何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维持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但是,本案败诉,由于企业缺乏证据意识,未将劳动合同终止的实际原因和过程,以及对企业有利的方面,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导致在仲裁过程中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企业也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书》,但其内容只有简单的一句话,对于劳动合同是什么原因终止的,有关经济补偿作何安排等,只字未提,最终导致败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