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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是否可以作为合同的主要标的物?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5年5月18日 9:25    内容来源: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 王志建   

  案例回顾

  2013年3月2日,某村委会通过怡乐拍卖行,将村办企业XXX酒店有限公司拍卖承包租赁。李某竞拍中标,双方签订了承包租赁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承包人的承包期限为五年,承包款为400万元/年。同时约定房屋没有产权证,由村委会负责办理和保管。

  李某投入了2000万元资金,开张经营了一年之后,收到国土局的处罚裁决书,认定酒店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分别予以撤除和没收处理。李某随即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村委会答辩称房屋使用至今已经十多年了,仍然能够使用,不存在必须撤除,也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

  律师点评:

  以上案例,合同的无效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无效的认定依据是法律规范,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告无效。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则是依据房屋实际状态来考虑的,房屋是否具备遮风挡雨之功用。

  使用价值,是经济领域对事物的评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不等于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法律于不顾,它仍必须依据法律规范来认定、作出最基本的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为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物品,即便具有使用价值,也无法通过合同来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行为,吗啡是这样的,枪支刀具等违禁品是这样的,作为违章建筑的房屋也是这样的。法律对于涉及这些违禁物品的合同效力的断然否定,与其初衷是一脉相承的,而这也就是法律所应秉持的立场。亦即如果物品本身违法,无论采用何种手段,经过多少次交易,得到的结果都是一样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延伸阅读:

  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简单的认定能用即为合法,占有即为所有,这些纠纷一旦诉诸法律,往往又是损失惨重,却又无力回天。如非法买卖发票,违章占地、违章建筑。轻者财产损失,重者甚至是经营者身陷囹圄。其实在进行这些自己都拿捏不准的经营行为时,多留一颗心,多咨询、听取一下专业的意见,或许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在实施借贷之时,将抵押物落实在抵押登记上,而非双方的约定之上,就可以避免钱财两空的情况。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