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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公司单方辞退无需支付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5年5月15日 14:1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杨立洲律师   

  案例回顾

  20013年9月,李某入职杭州甲公司,试用期后,双方签订期限从2013年11月23日到2014年11月22日的劳动合同。李某提供了合同中职位要求的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2014年4月甲于信息中心查询李某提供的学历证书编号,查询结果显示证书系伪造。之后甲公司辞退李某,李某辩称入职后其能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能力符合公司要求,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拖欠工资,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方式订立劳动合同,应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用人单位通常只能从劳动者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判断劳动者能力,因此劳动者提供的学历证明,对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无疑是一种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用人单位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同时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是由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实施了欺诈行为,而非以合同签订后是否能够正常履行作为认定无效的标准。

  同时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方式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其无效,符合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亦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但对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其报酬。

  因此,本案中李某订立合同时提供虚假学历,甲公司辞退李某符合法律规定,仅应支付拖欠工资,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