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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中断缴纳社保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更新时间:2015年5月6日 14:17    内容来源: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吴荣发律师   

  案情回顾

  俞某某于2007年10月进徐州某机械公司工作,2010年4月13日,俞某某在该公司车间工作时被砸伤,经住院清创缝合加内固定手术。2010年5月认定为工伤,2012年8月评定为八级伤残。该公司因中断时间为俞某某缴纳社保费用,致使俞某某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3年6月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某机械公司解除与俞某某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俞某某伤残补助金等118570元。某机械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铜山区法院2014年5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一次性支付俞某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18570元。某机械公司上诉,徐州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用人单位出现中断缴费情形,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才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上述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本案中,某机械公司虽曾为俞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是因自身的原因出现中断缴费情形且至今未能向社保部门补足,殆于履行法定义务,致使俞某某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因此给俞某某造成的损失。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