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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侵权责任在实务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更新时间:2015年4月23日 15:2    内容来源: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 钱岳峰   

  案例回顾

  杭州某印染公司向杭州某机电销售公司购买工业吹风机一台,其员工在使用该工业吹风机过程中,扇叶飞出,导致该名员工右眼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受伤后,该员工向某印染公司主张民事赔偿,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由某印染有限公司支付12万元。后某印染公司凭借相关调解依据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某机电销售公司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案例案情并无法反映任何举证责任在庭审中的分配情况,但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我们可以探讨的是工业产品侵权案件中法官对于事实认定的法律思维方式。为何要揣测法官的思维,这之中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具体的体现也就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的方式,具体包含了一下两个层面的意思:

  首先,案例中起诉方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理以及《证据规则》的规定,起诉方必须证明1、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损害结果;3、出售方存在违约行为;4、出售方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责任认定应该明确为过错责任。那么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也就是过错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起诉方认为出售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该部分事实需要通过举证的方式加以证明。

  其次,上述举证责任产生的原因力。

  这里所说的原因力是指该举证责任的产生是依据其固有模式还是出售方的抗辩。依据前者,那么在起诉方无法完成过错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依据后者,出售方在没有提出过错责任举证的提示性抗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而且对法官审理案件认定事实起着决定性作用。

  上述两点无疑都是为了说明,法官的思维方式在审理过程中具体的体现就是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就本案而言,终审维持了某机电销售公司承担了12万元的损失的判决,看得出法官在审理类似民事案件中主要考虑三个问题:第一,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真实成立;第二,造成的损失是否真实合理;第三,肇事产品与合同标的产品是否一致。简言之,法官的心证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能够形成,而其中第一、三项只需一个高度盖然性的结论即可,无需严格审查。

  至此,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现状已经基本明了,希望能给广大企业有所帮助。

  延伸阅读

  如果说上述案例的解读让人难免会让部分销售工业产品的企业产生忌惮,所以就关于事后对自身权利救济的途径做简单介绍。

  在出售方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依照前款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由于根本的责任是由于生产商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以导致最终使用者受到损失,权责平等,最终的责任仍然是由生产商来承担,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也是符合现实状况的,所以类似的案件的赔付只是一个垫付的状态,最终可以通过相关追偿途径进行救济。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