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律师点解—人事合同 > 正文

租赁先于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

更新时间:2015年4月20日 12:45    内容来源: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 陈勇   

  案例回顾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公司的“3号楼厂房”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乙公司每年向甲公司支付租金100万。两年后,因为本地区被政府划入商业新区的范围,周围新建了公园、地铁、学校等基础设施,本地区地价房价较之前大幅上涨。甲公司看地价房价飙升,加之本公司资金紧张,就决定将已经租给乙公司的“3号楼厂房”卖掉。同地区的丙公司一直希望有一个仓库,甲公司的“3号楼厂房”正好符合丙公司想要的仓库的要求,得知甲公司要卖“3号楼厂房”的消息,丙公司迅速与甲公司取得了联系,要求买进甲公司的“3号楼厂房”。甲公司立马把这事通知乙公司,乙公司在3个月内都未表示购买的意思。3个月后,甲公司和丙公司在“郎有情妾有意”状态下,双方签订一份《厂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丙公司将厂房价款全数打入丙公司账户。一个月后,丙公司准备将货物搬进先前从甲公司买进的“3号楼厂房”时,发现乙公司正在使用“3号楼厂房”,丙公司称其已经从甲公司手上买入了“3号楼厂房”,要求乙公司立刻搬离。乙公司则称自己与甲公司先前已经签订租赁合同,丙公司无权叫其搬离。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以上案例,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丙公司无权叫乙公司搬离,只有待租赁合同到期后,丙公司才有权叫乙公司搬离。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先将“3号楼厂房”租赁给乙公司,在租赁期内又将“3号楼厂房”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在丙公司表示要购买“3号楼厂房”时,把这件事通知乙公司,乙公司在3个月内都未表示购买的意思,等于是在合理期间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丙公司买了甲公司的厂房,就法定继受了原租赁合同,丙公司和乙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原租赁合同存续,只有待租赁合同到期后,丙公司才有权叫乙公司搬离。

  延伸阅读:

  丙公司在本案中的尴尬境地给了我们一个警示:在现实生活中,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最好对买入的房屋先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轻易认为只要顺利过户就一定没问题。另外,买方必须在合同中让卖方承诺房产没有出租、抵押等影响买方对房产行使所有权的情况,否则卖方应该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