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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却被老乡“坑” 为何无权起诉?

更新时间:2020年10月26日 12:47    内容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本想投资入股开启创业新天地,却半途折戟;发现自己被“坑”想维权,竟被告知没有提起诉讼的资格。对于当事人杨某来说,连续遭遇两次“打击”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自己过于信任老乡……

  2017年,郭某和沙某合伙开了一家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效益不错。经营一段时间后,两人准备招募股东扩大规模。沙某的老乡杨某听闻后也想入股。于是,三方签订一份《合伙协议》,约定杨某出资15万元入股该汽修公司,持股比例10%,另支付1万元作为该公司的流动资金。

  协议签订完毕,杨某将16万元转入沙某的账户,成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新股东。汽修公司给杨某安排技术主管一职,每月按时发放1.5万元工资。

  2018年12月,郭某和沙某决定不再继续经营汽修公司,并愿意退还杨某股金及利润共14万元。

  “公司明明经营情况良好,为何忽然关停?”杨某心生疑问,后经多方打探才知道个中猫腻。原来,郭某、沙某并没有将自己投入的资金汇入公司账户,而是以个人名义开设了账户进行资金往来。早在2018年11月初,郭某就私下成立了另一家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与杨某“入股”的汽修公司相同,且使用的部分设备及产品均为汽修公司所有。

  杨某认为郭某、沙某的行为侵害了汽修公司的合法权益,于是以公司股东身份,将郭某、沙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沙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侵占资金返还公司账户。

  令杨某没想到的是,法院审理查明,截至当时,汽修公司的登记股东是郭某和沙某,杨某并不具有汽修公司股东资格。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不适格,故依法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

  究其原因,还要从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规定说起。本案中,杨某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属于股东派生诉讼的一种。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在股东派生诉讼中,除了股东以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提起该诉讼。也就是说,杨某虽然注资入股,但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不具备股东资格,自然也就无法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了。

  法官提醒:

  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以及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主体,无法以股东资格对外行使权力,同理,也无法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出资股东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己是否成为经过登记的公司股东。

  若没有股东资格的当事人想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可先以公司为被告,向公司注册地法院(若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由公司实际经营地法院管辖)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只有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胜诉后,才可以行使股东权力,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