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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约情形下 定金罚则是否适用

更新时间:2019年7月10日 10:35    内容来源:萧山法院   

  买卖多次交付未果成诉

  双双诉请要求对方赔偿

  ●2016年8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订购单冻树莓42吨;2017年5月前出货;15%定金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其余带款提货。五天后,A公司向B公司交付《合同》项下定金78750元。

  ●2017年4月起,双方就《合同》项下单冻树莓的交货事宜进行协商并对供货作出具体安排:A公司向某船运公司预定5月7日的国际航运船期,并委托船运公司派车于5月2日到B公司提货,但因B公司停电提货未成;后A公司又向船运公司预定5月14日的船期,并委托船运公司于5月10日再次提货,因B公司与第三方存在纠纷,导致船运公司车辆在装货后被第三方车辆阻拦无法通行,直至5月12日晚予以放行;此后,A公司要求B公司同意运货车辆先进入高速公路再支付价款,并于5月12日21时向开户行提交付款申请。但双方因合同履行具体问题上仍存分歧,B公司在未收到价款的前提下将货物取回,A公司亦撤回付款申请。

  ●6月,A公司向船运公司支付首次预定海运船期产生的代理运杂费2334元,第二次预定产生的运杂费12192.17元。此后,A公司与B公司多次协商均未果成诉,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两次因自身原因未交付货物,A公司要求更改付款条件(即要求B公司先行放货再予付款),案涉合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不适用定金罚则,A公司已交付的定金应当返还;对产生的损失各方应按照过错责任分担,故判决B公司对A公司的损失(运杂费)承担75%的赔偿责任;B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合同下其产生的损失,法院对其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同双方均违约情形下

  定金罚则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立约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定金: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包括立约定金及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的定金罚则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交付定金后拒绝订立合同,则双倍返还对方定金,交付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定金不予返还。而违约定金的定金罚则适用条件是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如部分违约,则按比例部分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中,《合同》订立后,A公司按约交付定金。对于货物的价格、交货期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作出变更,B公司也已组织货源并安排向A公司供货。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A公司于2017年5月2日首次安排车辆接收货物,因B公司原因导致无法装船产生损失2334元,该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5月10日A公司再次提货时,又因B公司债务纠纷导致提货车辆被堵直至5月12日晚。B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但A公司违反带款提货的合同约定,要求B公司先行放货再予付款的主张也超过正当界限,构成权利滥用,其对合同未履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合同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方能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而在双方都存在违约情形的状态下,如仍适用定金罚则,则将违背定金制度设立的本意。因此,在双方都存在违约的情况下,不应再适用定金罚则,B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定金。鉴于双方目前均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基本已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按责任大小合理分担。根据双方对合同未履行导致解除各自存在违约情形的分析,法院酌情认定A公司和B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及损失负担比例分别为25%、75%。现A公司所支付的第二次代理运杂费损失,应由双方按此比例予以分担。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其实际产生的损失具有关联性,故对其提出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