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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时代,公司如何应对晚婚假、晚育假?

更新时间:2016年3月17日 16:50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黄春江律师   

  相关政策链接: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全面两孩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且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公布,对全面两孩的实施相关问题做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关于晚婚假休多久的规定,主要是各地计划生育条例自行规定的,各地时间都不一。浙江省目前规定婚假3天,晚婚假12天。修正案虽取消了晚婚假的奖励,但晚婚假是否取消,还要看各地立法机关是否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浙江省未对女职工产假进行延长,但规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现修正案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如何实施,还要依照浙江省后续修改的法规而定。

  律师建议:

  面对二孩新政,公司应该如何应对?我觉得,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1、法律角度:调整公司规章制度。删除规章制度中关于独生子女奖励的规定,删除规章制度中关于“生育二胎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的行为”的相关规定。并规定,如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针对两孩、晚婚、晚育等制定或修改地方法规的,以地方法规为依据实施。

  如有员工出现三孩或以上情况的,根据《决定》,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企业原针对两孩的规章制度可修改为针对多孩实施。

  企业修改公司规章制度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在讨论决定后进行公示,或者以培训、通知等形式告知劳动者。

  2、管理角度:筛选可能名单,做好岗位预备。公司管理层,特别是人力资源部应当对可能有二胎计划的员工多加关注,特别是女员工相对较多的服务行业企业,更应提前、适当增加岗位预备人员,以解决生育女性产假期间的工作替代问题。

  3、密切关注地方对晚婚、晚育假的修改,及关于生育津贴缴费基数及对企业发放生育津贴标准的调整,并及时向员工发布。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