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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慎重

更新时间:2016年1月8日 17:1    内容来源: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 李艳红律师   

  【案例回顾】

  甲(系农民,已超过60周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A公司聘用为门卫,工作不到两个月,甲工作时因突发疾病死亡,甲的家属认为,其与A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应由A公司按照工亡进行赔偿,而A公司认为其已退休,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甲是因自身疾病死亡,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最终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该争议。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出于节省人工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会聘用一些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但其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限制劳动者的年龄,也未明确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实践中有观点主张,企业聘用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企业与聘用人员依然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在杭州地区(包括萧山),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社保局并不会接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社保。而一旦这些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一旦被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已达退休年龄的员工,已处于人生暮年阶段,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的可能性也更大。

  因此,企业应慎重考虑聘用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尤其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