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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自主实行综合工时制吗?

更新时间:2015年12月2日 14:26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蔡利娟   

  案例回顾:

  某外资企业是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公司,2013年初,公司接到国外的一份订单,要求公司尽快供货。公司总经理欣喜若狂,但考虑到要求交货的期限十分紧张,于是,向全体员工宣布,由于这批活交货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决定此后的三个月内,全公司每天加班三小时,周六、周日一律不休息。等到完成这批活后,公司将比照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标准,给全体员工放假,让大家集中休息一段时间。

  经历了一个多月没有休息日的连续工作后,一些员工因连续工作感到疲劳或因家中有事需要处理,而申请星期日休息,但遭到公司拒绝,并被告知,谁若在星期日擅自休息,不来上班,公司将对其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月奖金。员工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律师点评:

  关于企业能否自主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确需实行综合中计算工时制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自身无权决定将标准工时制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或其他工时制,即便是暂时的也不行。本案中,尽管公司为完成这批急活而暂时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让职工连续上班3个月后,再放长假集中休息,表面上来看,似乎合情合理,但由于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实际上是违反劳动法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予以纠正,严格执行标准工时制,并向员工支付已加班部分的加班工资。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