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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给员工多少假期?——企业员工放假指南

更新时间:2015年10月21日 14:22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黄春江律师   

  随着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深入实施,现在的企业员工劳动法律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企业应该怎样给员工安排假期?已经越来越重要了,如果企业安排得不好,就要支付更高的劳动报酬,如何有效、合理地给员工安排假期?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今天笔者特意整理了一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供企业主们参考: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劳动者的休假日主要有:

  1、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其中新年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2、带薪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增加婚假十二天。

    4、产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女职工产前检查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6、哺乳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7、男职工护理假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

   8、医疗期(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9、丧 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87)257号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律师建议:

  以上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劳动者的休假日,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未按上述规定给员工提供假期,如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应按三倍工资标准支付,如是普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应按二倍工资标准支付,所以律师建议,最好规避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如果实在无法避免,可以在保证员工薪酬基础上,降低工资标准,以其他补贴、奖金等形式补足员工薪酬,这样员工基础工资标准降低了,节假日支付员工的报酬也就降低了,当然,员工的基础工资再低也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标准,否则一经员工投诉或仲裁,企业还是要补充最低工资。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