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律师点解—公司事务 > 正文

员工离职,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员工档案

更新时间:2015年9月21日 9:16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杨立洲律师   

  案情回顾:

  甲于2012年3月8日到乙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15日,甲向乙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同年7月22日,乙批准甲辞职申请,次日,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了2012年7月份的工资。同年7月31日,甲离开乙公司。因乙公司未将甲的人事档案,保险手续转出,甲于2013年6月2日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将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党组织关系转出。

  乙公司辩称,因甲于2009年12月与其下属单位丙公司签订购买分配其二居室楼房购房协议,2011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购房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甲服务期不满10年,其离开集团系统内各公司,需办理分期折抵购房款手续。甲未按约定手续办理,故乙公司人事部门未对其提交的离职人员移交单盖章,甲人事档案未转出,故乙公司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在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甲向乙提出辞职报告,乙批准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乙以甲违反本系统下发文件中关于辞职后原购买楼房需办理折抵手续规定,未将甲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转出,违反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故甲要求乙转出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甲要求乙方转出住房公积金、党组织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不予以处理。甲未按购房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办理服务期折抵购房款手续,乙可另行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判决:1.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乙公司按甲接收单位将甲人事档案转出。2.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乙公司按接收甲档案单位所在地区社保部门将甲的社会保险转出。3.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员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因而离职,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转移员工个人人事档案等。在实践中,经常有用人单位以员工在离职时不向用人单位交付培训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为由扣留员工的个人档案,也不给员工办理有关离职手续,以为这样就可以制约员工,限制其离职,实际上用人单位是以非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纠正员工的违法或违约行为,这是错误的。通过上述案例可知,用人单位无权以任何理由来扣留已离职员工的档案。用人单位只有依法处理事务才可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若员工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这种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