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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被侵犯的商业秘密

更新时间:2015年4月30日 13:16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俞孔珂律师   

  案例回顾

  A企业高管甲离职后成立某服装企业B,利用当年A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低价营销,抢走多笔生意。A企业发觉订单减少。经查,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家成为竞争对手的B企业。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甲为该厂离职高管。遂A企业愤而将某服装企业及高管甲本人告上法庭,要求B立即停止侵犯其相关商业秘密,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停止经销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一、企业必须注意证据保全

  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形式多样,从表现形式来看分类复杂,难以界定。故权利人在主张时应予以明确,将其与一般大众所知的行区分。由于商业秘密的窃取多数并非涉及实物,而系信息的泄露和利用,举证存在一定难度,权利人采取及时和适当的证据保全措施往往十分必要。在案件中,原告在起诉时必须申请证据保全,范围涉及公司的财务账册、报关资料、产品实物、操作流程、生产单、设计图纸等一系列相关证据,从而可以固定侵权公司的产品情况、客户信息、经营利润、生产技术等重要资料,这是原告打赢官司的关键。

  二、赔偿数额的确定

  企业的赔偿数额一般是有销售额,推广成本,及预期利益所确定的,故企业在平时日常工作时候就应当保存好证据,比如历年的销售报表,利润表等,如遇到开庭可供法官采信。

  延伸阅读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部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8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27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