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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如何防范表见代理?

更新时间:2015年4月29日 12:23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韩美琴   

  案例回顾

  2012年3月13日,A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A公司将工业区19号车间出租给李某经营使用。在此期间,李某未办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并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间,李某经营的车间以A公司家品部的名义向B公司采购塑胶再生料。B公司按照约定发货,但李某未按约付款。后B公司要求李某和A公司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以上案例,A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货款。在A公司支付货款之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一条是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为无权代理,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A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将其工业区内的19号车间及部分设备租赁给李某,李某使用A公司提供的车间进行生产经营,并以A公司家品部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虽然没有证据表明A公司家品部是A公司的分支机构、也没有证据表明A公司授权李某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在李某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李某系以A公司家品部的名义订货,经营地点又是在A公司的经营场所内,这就足以让公司相信家品部或者19号车间是属于A公司的内设机构,B公司是善意无过失的,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延伸阅读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特别注意避免表见代理的发生。因为表见代理是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企业承担因他人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表见代理在公司经营中主要可以分为三类: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以及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上述案例就属于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公司对于表见代理的防治主要做到以下几点:(1)提高经营管理者的法制观念,强调依法办事。(2)提高员工法律素质,开展普法宣传。(3)提高管理水平,详制管理规则,包括建立公司证照、印章和空白介绍信的保管、携带和使用的审核登记制度;建立公司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建立业务员聘用与解聘和代理人的授权与解除授权的通告机制。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