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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了15万入股,却不能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这是怎么回事

更新时间:2020年8月7日 16:3    内容来源:萧山法院   

  郭某和沙某合伙开了一家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修公司”),效益不错。经营一段时间后,两人想招募股东扩大规模。沙某的老乡杨某听闻后也想入股。2017年11月13日,三人签订一份《合伙协议》,约定杨某出资15万元入股该汽修公司,持股比例10%,另支付1万元作为该公司的流动资金。

  协议签订完毕,杨某便将16万元转入了沙某的账户,认为自己已经成为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新股东。汽修公司给杨某安排技术主管一职,每月按时发放1.5万元工资。

  2018年12月,郭某和沙某决定不再继续经营汽修公司,并愿意退还杨某股金及利润共14万元。

  “公司明明经营情况良好,为何忽然关停?付给自己的股金和利润怎么比当时投入的还要少?”杨某这才回想起来,出资入股之后,三人并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又经多方打听得知,沙某和郭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均使用私人账户进行资金往来。早在2018年11月初,郭某就私下成立了另家一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与杨某“入股”的汽修公司相同,且使用的部分设备及产品均为汽修公司所有。

  杨某认为郭某、沙某的行为侵害了汽修公司的合法权益,2019年3月14日,杨某以公司股东身份,将郭某、沙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沙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侵占资金返还公司账户。

  法院审理查明,截至当时,汽修公司的登记股东是郭某和沙某,杨某并不具有汽修公司股东资格。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不适格,故依法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

  得知此事的杨某十分诧异,后悔自己过于信任老乡。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本案中,杨某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即股东派生诉讼的一种。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谁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主体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限,即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在股东派生诉讼中,除了股东以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提起该诉讼。例如公司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其已知某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使其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但债权人仍旧只可就债权向公司提起诉讼,不能直接向损害公司利益主体提起诉讼。

  结合本案,杨某虽然注资入股,但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不具备股东资格,自然也就无法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以及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主体,无法以股东资格对外行使权力,同理,也无法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出资股东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自己是否成为经过登记的公司股东。

  若没有股东资格的当事人想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可先以公司为被告,向公司注册地法院(若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由公司实际经营地法院管辖)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只有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胜诉后,才可以行使股东权力,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