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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小伙跟同学签“对赌协议”,投资200万以为能当上市公司股东,结果......

更新时间:2019年8月20日 14:59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世界上最纯真的情谊,便是同学情谊。可最近,家住城区的小伙小冯碰到了件烦心事,他给大学同学小李的公司投资了200万。但现在不仅200万要不回来,甚至连好朋友都要做不成了。

  2016年9月6日,小冯与经营文创公司正红火的大学同学小李一拍即合,签订了一份《增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

  小冯以现金出资200万的形式对公司增资,并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享有公司2%的股权。若公司未能于协议签订后2年内在新三板挂牌,视为违约,小李应回购小冯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回购金额为小冯的投资本金及从投资开始之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协议签订后,小冯很快向公司汇款人民币200万元,公司也将小冯登记为股东,并享有2%的股权。然而,这两年因小李经营不善,再加上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别说上新三板,连公司正常运营都出现了困难。

  2018年10月份到12月份,小冯多次找到小李,想让其回购股权,并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息。小李多次推诿,并一再表示公司正在调整中,之后肯定能上新三板的。

  2019年3月份,小冯再次找到小李,明确表示让其回购股权,但这次直接遭到了小李的拒绝。理由是公司已经将小冯登记为股东,而且这样的约定明显对小李不利,因此是无效的。

  万般无奈的小冯找到律师咨询,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小冯有权向小李主张投资本金和利息吗?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朱俊 律师

  第一

  小李和小冯签订的协议性质为“对赌协议”。

  股权融资中,如果协议中包含了股权回购或者现金补偿等对未来不确定事项进行交易安排的内容,那么该协议便是司法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

  实务中,既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对赌”,也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等多种形式。

  上述案例中,便是作为投资人的小冯与股东小李之间就公司在未来2年内上新三板这一不确定事项进行“对赌”事宜安排的协议。

  第二

  小冯和小李签订的“对赌协议”有效。

  在投资人与股东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中,回购条款往往是当事人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属于股东个人对投资合作风险的自愿处置,未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份“对赌协议”合法有效。

  第三

  小冯有权主张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增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公司未能于协议签订后2年内在新三板挂牌,视为违约,小李应回购小冯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回购价格为小冯投资本金及年利率10%的利息。现公司未能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在新三板挂牌,故小李应当返还小冯投资本金,并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利息。

  律师提醒

  投资有风险,“对赌”需谨慎。事实上,无论是对投资方还是对公司或公司股东而言,“对赌”都意味着极高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只是个“泡沫”。

  另外,要提醒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的形式多样,特别当协议的约定面临可能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事实上无法履行等情形时,并非当然有效,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