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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5年5月22日 15:26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王宁晓 律师   

  【案例回顾】

  期权是一种能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资产的权利。而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

  随着IPO的开闸、新三板市场的火热,众多企业开始图谋股权市场融资、发展。而个人股票期权作为捆绑核心员工利益,增强骨干员工凝聚力的有效手段,在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多被采用。事实证明,该长期激励的方式是非常行之有效的。

  但是,随着企业股权价值的上升,以及期权行权日期的到来,当员工将股权变现后,随之而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便浮现出来。近期,以有多家企业因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受到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等行政处罚。

  尤其是已经IPO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如因此遭受税务处罚,比较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更严重的是对于行政处罚的,依法应当予以公开披露,这就会直接导致企业的商誉以及股价受到严重的影响。

  【律师点评】

  那么何如合法、合理的缴纳员工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税?律师就与此相关的几主要个问题分析如下:

  一、企业应当履行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得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境外股权期权应当由境内雇佣机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四、个人认购股票转让后的所得,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 (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延伸阅读】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年〕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纳税人,应关注税收法律法规,并依法纳税。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