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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更新时间:2015年9月9日 12:12    内容来源: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 陈勇   

  案情回顾

  王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王某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1%的股东刘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刘某便犯了难,不知如何是好?

  案情分析

  上述案例中身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王某多次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乙公司,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在公司不可能起诉的情况下,本案中的刘某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却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0-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内容:一、诉讼原因:1、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害。也就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了第150条情形外,还包括《公司法》第148、149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出现上述原因,公司怠于起诉或者不能起诉。二、提起诉讼的原告: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三、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1、适格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诉讼;2、上述机关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上述机关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3、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案例中刘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请求,如果上述机关怠于起诉,刘某才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必须是将借款返还公司。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