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实施治堵工作以来,在各相关部门及广大市民的积极努力下,地铁P+R停车场、市心路公交专用道、城区主干道禁左、市心路整治工程、通惠路整治工程等一大波治堵工程先后实施,大大改善了我区的交通通行能力,方便了市民的出行。

...[详细]
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治堵在行动 > 政策法规 > 正文

杭州市萧山区货车限行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年3月15日 16:34    内容来源:区政府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货车限行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杭州市萧山区货车限行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机动车排气污染对我区大气质量的影响,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强化我区货车限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车限行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管理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通行证种类

  第三条 通行证分为6种类型:

  1.普通货车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7日;

  2.普通货车长期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3.工程运输车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14日;

  4.工程运输车长期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5.危险(非剧毒)化学品运输车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6.特种车辆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特种车辆包括专用生活垃圾清运车(不含建筑垃圾运输车),洒水车,清洁作业车;制式养护、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交通、防汛、防火等维修车、抢修车、巡查车;清障车;邮政车等。

  第四条 剧毒危化品运输车通行证管理不纳入本办法范围,另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类长期通行证和危险(非剧毒)化学品运输车通行证由区公安分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办理;各类临时通行证和特种车辆通行证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办理。

  第六条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及时按照程序发放通行证,不得推诿、拖延或借故不予办理。

  第七条 为方便群众办理各类临时通行证,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要在各下属执勤中队和适当地点设置临时通行证办理点,设置明显告示牌,并积极采取微信办理等模式拓宽办理渠道,保证工作时间通行证的正常办理。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纸质通行证一律使用统一式样,加盖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行证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第九条 通行线路应严格按照规范填写,线路包含起点、终点及途经道路,起点与终点应为道路交叉口名称。

  第十条 通行时间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7时至9时,16时至19时);通行线路应绕开主要商业区、学校集中区和交通繁忙路段,夜间行驶还应绕行居住集中区。

  第十一条 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载货汽车,不予办理通行证;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农用轮式机械车不予办理通行证;对车辆、驾驶人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不予办理通行证。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车辆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货车限行区范围内的,不予办理普通货车长期通行证;非浙A号牌工程运输车不予办理通行证。

  第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风情大道、南秀路、通惠路、建设四路(含上述道路)围合区域内道路,不予办理6时至21时期间的通行证。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通行证的,须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说明申请事由、通行需求,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通行证的使用必须坚持“一车一证”的原则,涂改、伪造、挪用通行证或使用失效通行证,视为无通行证;纸质通行证必须随车携带,未随车携带通行证进入限行区的,视为无通行证;微信端通行证由车辆驾驶人保存,遇检查须出示。

  第十六条 持有通行证的车辆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将纸质通行证摆放在前挡风玻璃右侧明显位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保持车容整洁、号牌及放大号清晰。

  第十七条 在限行区域内,对持有效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通行的车辆应予放行,但存在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第五章 特殊规定

  第十八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通行证:

  1.使用涂改、伪造通行证或挪用通行证的;

  2.使用失效通行证的;

  3.未按照通行证规定的通行时间、通行路线通行,经教育、告诫不改正的;

  4.进入限行区不服从管理的;

  5.在货车限行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责以上责任的;

  6.在货车限行区内因超载、超速、闯红灯、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车辆非法改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被查获的。

  第十九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通行证:

  1.因违反规定进入货车限行区通行被查获的当日;

  2.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收缴通行证的,自下一申请日起停发通行证30日;

  3.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申请日,在我区累计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达到3次(含)以上,或发生负次要责任以上死亡事故的,自申请日起停发通行证30日,停发期满后重新计算;

  4.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申请日,在我区累计交通违法达到5次(含)以上的,自下一申请日起停发通行证30日,停发期满后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车辆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通行证:

  1.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下发《整改通知书》期间,停发该车辆所有人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所有车辆的通行证,直至整改合格;

  2.被列入《杭州市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违法排行榜》的运输企业,自下一申请日起停发该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通行证30日;

  3.发生道路交通有责死亡事故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通报的,自下一申请日起停发该车辆所有人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所有车辆的通行证30日;

  4.车辆检验率未达到95%的,停发该车辆所有人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所有车辆的通行证,直至车辆检验率达标;

  5.车辆交通违法处理率未达到60%或单车存在5次(含)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停发该车辆所有人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所有车辆的通行证,直至车辆交通违法处理率达标。

  第六章 申领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办理普通货车临时通行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通行证申领表》;

  2.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车辆强制保险证明、绿色环保标志证明。

  第二十二条 办理普通货车长期通行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通行证申领表》;

  2.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车辆强制保险证明、绿色环保标志证明;

  3.货物运输合同或车辆所有人居住地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办理工程运输车临时通行证和长期通行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通行证申领表》;

  2.提出《通行证》申领请求的个人身份证、授权证明(介绍信)和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

  3.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车辆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环保部门颁发的绿色环保标志证明;

  5.承接工程渣土运输、处置业务的,还需提交由本区城管执法部门核发的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及渣土处置的行政许可证明;

  6.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及运输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运输交通安全责任书;

  7.工程项目中标文件及工程运输合同;

  8.工程运输车驾驶员驾驶证,非本市车辆、驾驶员必须提供本区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备案的相关证明;

  9.核载8吨(含)以上的工程运输车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两侧防护网、左右转弯呼叫、倒车语音提示等安全技术装置;

  10.车辆强制险及保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办理危险(非剧毒)化学品运输车通行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通行证申领表》;

  2.提出《通行证》申领请求的个人身份证、授权证明(介绍信)和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

  3.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车辆营运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绿色环保标志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交通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强制险及保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办理特种车辆通行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通行证申领表》;

  2.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车辆强制保险证明、绿色环保标志证明;

  3.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途证明材料。

  第七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行证坚持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原则,由区公安分局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对进入货车限行区内的所有载货汽车检查力度,凡发现无通行证或违反通行证有关规定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月”均为自然日、自然月。

  第二十九条 “车辆检验率”为车辆所有人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所有车辆中,按时参加机动车检验的车辆之和占车辆总数的百分比。

  第三十条 “车辆交通违法处理率”为车辆所有人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所有车辆中,交通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之和占车辆总数的百分比。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试行期限届满后未进行修订的,自动延续有效期),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作者:  编辑:葛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