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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关于降成本、减负担、优结构全力推进经济转型产业提升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6年4月21日 16:8    内容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文件精神,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现有涉企、惠企政策举措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就大力促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建设“三生融合”美丽萧山,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建立健全“四张清单一张网”。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在试行投资项目审批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深化环节、条件、数据、管理的标准化建设,研究部门“一窗受理”机制。清理规范审批中介,积极配合中介技术服务模式改革,提高全流程审批效率。加强电子政务服务建设,以“互联网+”推动网上审批服务的深度应用,探索和完善政务服务APP功能和微信公众号审批事项网上预审功能,加大四星级、五星级事项的比例和全流程网上审批的推进力度,深化审批数据应用共享。强化专职代办服务,进一步拓展代办服务类型,着力保障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的专职代办工作。进一步深化“一站式”服务模式,将服务重点项目的有效措施推广至常规事项,试行“VIP服务+”创新服务模式,力争代办流程规范化,项目报批高效化。(牵头单位:区办事服务中心)

  (二)巩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进一步简化流程,下放登记权限,深入推进审批便利化。以贯彻《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5〕233号)为契机,探索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推进住所登记申报制改革。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目录,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探索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提高网上办照比例。进一步整合资源,实现系统内所有证照审批受理共性材料“一审通”,无需重复提交。(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零土地”技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军事航空和城乡规划等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根据《萧山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萧政办发〔2015〕144号)要求,探索“先建后验”新型审批机制,根据“分级分类、并联审批、流程再造、开工优先”的思路,对民资(含外资)鼓励类、允许类的工业投资项目,试行 “承诺开建、竣工验收”的模式。(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办事服务中心)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四)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计量认证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按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执行浙商回归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对税务部门给予免交契税等税费优惠的房产转让项目,同时免交房产转让手续费。停止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对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五)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安全评价机构为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安全评价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70%执行;气象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60%执行。(牵头单位:区物价局、区财政局)

  (六)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上级要求,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自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区财政(地税)局、区物价局、区农水局)

  (七)临时性减征医疗保险费、降低生育和失业保险费率。根据上级要求,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每年减征1个月,生育保险费率由1.2%下调为1%,失业保险费率由1.5%下调为1%。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暂不提高,继续执行2015年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三、切实降低企业金融成本

  (八)引导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保持区域信贷规模投放总量平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实体经济小微企业投融资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对金融机构与区内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引导并鼓励金融机构对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订单的区内中小微企业以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的优惠利率给予政府采购信用贷款。(牵头单位:区金融办、人行萧山支行)

  (九)建立健全企业应急资金管理机制。扩大政府设立的企业应急资金规模,建立健全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企业应急资金管理平台,完善企业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健全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

  四、着力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十)落实电价调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下调4.47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对按规定期限全厂关停地方自备热电机组的企业,在关停后3年内,按其关停前3年机组的平均发电量享受用电电价优惠,标准为现行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对实施差别电价后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推动区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调确定电价。(牵头单位:国网萧山供电公司)

  (十一)降低用气价格。对实施燃煤(重油)锅(窑)炉煤改气、油改气的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控制在上游门站价格+0.6元/立方米以内。城市燃气管道输配价格下降20%以上。(牵头单位:区物价局、区住建局)

  (十二)理顺煤热价格关系。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引导企业间建立与煤炭价格浮动相适应的供热价格联动机制,促进热电企业与下游用户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物价局)

  (十三)降低用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出让年限一般按30年确定,土地出让起价可按照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进行评估修正。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按最低标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企业利用现有厂房整体或部分就地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的,可保持工业用途不变,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使用,五年内可免缴土地收益金。出让年限届满的工业用地,续期出让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试行)的通知》(萧政发〔2015〕60号文件)执行。(牵头单位:国土萧山分局)

  (十四)降低通关费用。执行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政策。取消杭州海关收取的“数字证书备案数据变更费”、“数字证书更新费”等2项收费。(牵头单位: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

  (十五)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用电以及集体宿舍和食堂的用水、用气,企业可根据消耗量自行选择居民或非居民价格;已实行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牵头单位:区物价局)

  五、着力推进存量资源优化处置工作

  (十六)加大淘汰兼并力度。强化产业发展导向,综合环保、安全、能耗、效益等因素,运用市场、技术、经济和行政手段,分类有序推进淘汰兼并工作。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实施兼并重组或存量盘活的企业,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经批准,以上年区财政贡献为基数,给予三年内超基数部分的80%、70%和60%的经营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完成兼并重组或存量盘活土地上的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在享受区级工业投资扶持资金同时,扶持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十七)降低淘汰兼并的交易成本。对兼并重组过程中资产收购转让、过户变更等形成的税收地方贡献部分,全额返还企业。兼并重组完成后,原址土地房产或原址上新建的土地房产,符合减免条件的,三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地址不变的前提下,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能和排污总量指标可给予合并。因兼并重组所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纳污、规划、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对房产和土地等权证资料不全的被兼并重组企业,在符合有关政策的情况下,准予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原国有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工业用地)的前提下,可依法协议出让,办理土地证。(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十八)加大淘汰兼并的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排污权抵押贷款和再就业贷款,优化金融服务结构。对化解过剩产能、落后产能淘汰、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设立区兼并重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兼并重组,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等金融支持。(牵头单位:区金融办、人行萧山支行)

  (十九)加强执法,树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强化环保、安监、质监等执法约束作用,依据能效、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和亩产效益等标准,依法集中从严、从快查处一批无证无照和环保、安全、质量等不达标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

  (二十)加快存量用地处置。按照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制定“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土地处置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快推进速度,提高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牵头单位:国土萧山分局)

  六、大力推进企业提质增效

  (二十一)支持骨干企业带动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发展。对区内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定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二十二)鼓励优先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需求且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下,鼓励各级各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优先选用本地企业产品。鼓励市政工程及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采购工业地产品。(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招管办)

  (二十三)支持企业通过实施“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智能化改造推动实现降本增效。对企业在实施“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项目方面的直接投入,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杭州市政府认定为“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示范样板工程的,单个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七、加快新兴产业培育壮大

  (二十四)明确产业扶持重点。立足萧山实际,坚持统筹规划、系统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大力培育发展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集中各种要素资源向新兴产业集聚,每年用于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资金不少于工信扶持资金的70%。(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二十五)创新产业金融支持。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子基金,以市场化方式重点投向区内新兴产业项目,子基金对区内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累计不低于区财政实际出资的60%。创新融资方式,推进应用知识产权质押、产业链融资和投贷联动等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区内各类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新兴产业项目,并给予一定扶持。(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二十六)鼓励创业创新发展。深入实施科创园“253计划”,各类科技扶持资金要向新兴产业项目倾斜,每年用于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资金不少于科技扶持资金的70%。积极探索“产业基地+产业基金+公共服务平台+产业人才基地”的科创平台发展新模式,引导有条件的政府资产向科创平台倾斜,在平台运营、租金补贴、产业化等方面区财政给予一定支持。探索建立创新平台规范运营机制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合同契约管理机制,搭建后续发展空间储备库。探索实施民营科创平台孵化企业培育补偿机制,由区财政根据孵化认定情况给予科创平台运营企业一定补偿。对处于孵化培育期、发展前景好的新兴产业企业,经审核后,自设立起五年(含)内各类政策扶持不受财政贡献限制。深化科技金融扶持,设立萧山区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符合条件进入“风险池”项目,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二十七)营造人才集聚氛围。贯彻落实萧山人才新政“28条”,全面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5213”引进计划,各类人才扶持资金要向新兴产业项目倾斜,每年用于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资金不少于人才扶持资金的70%。加快推进区级实体海创园建设和人才集群平台建设,加大领军企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深入推进人才生态示范区建设,对实施大项目、发展新兴产业起关键作用的高端人才,优先帮助其解决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问题。(牵头单位:区人才办)

  (二十八)降低生产要素使用成本。对列入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执行每立方米降低0.3元的优惠差别水价和天然气价格政策,并鼓励供热和供电企业进一步降低价格。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工业用地项目,可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牵头单位:区物价局、区水务集团、国土萧山分局)

  八、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萧山区推进经济转型产业提升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地税局)、萧山国税局、区统计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规划萧山分局)、国土萧山分局、区招商局、区金融办、区考评办、区办事服务中心、区物价局、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人行萧山支行、国网萧山供电公司、区水务集团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协调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淘汰兼并、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等工作。(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三十)健全服务机制。深化区四套班子领导联系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制度,每年集中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区领导带头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对区级重点项目、重大平台和重点企业,实施跨部门组团服务;对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实施智慧化平台式服务。深化大企业大集团会商机制,将现行制度向重点新兴产业企业延伸。组建专家团队,针对企业在技术创新、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的需求,提供“一对一”的精准诊断和精准服务。(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三十一)强化督查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围绕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在4月底前出台操作细则或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区监察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追责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种收费行为的规范整治,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同时修订完善新兴产业考核体系,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区监察局、区考评办)

  (三十二)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对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淘汰兼并、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增强全社会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信心度和参与度,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人才等各类要素资源向实体经济集聚,形成良好的创业创新发展氛围。(牵头单位:区政府新闻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



作者:  编辑: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