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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奖金”在员工因非企业原因离职时的返还问题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2日 16:26    内容来源: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秦高益律师   

  案情

  2016年2月17日,杭州某印染公司与项某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聘用项某为公司染色车间主任,合同期限1年。因项某业务能力出色,为吸引其与公司签约,《聘用合同书》中已“定金”的形式约定公司向项某先行支付7万元。但是之后项某仍因非企业原因而离职,这个以“定金”形式支付的“签约奖金”的返还问题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

  评析

  现如今人才的可贵的不言而喻,许多企业为了吸引人才往往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支付一定的“签约奖金”。“签约奖金”虽然能为企业吸引人才提供帮助,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当劳动者行使自己的无因解除权时,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初支付的签约奖金的返还是企业所不得不关心的问题。但是关于如何返还的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约定,现就该问题以个人理解做简要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了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所以因劳动者违反签约奖金条款企业主张返还签约奖金时,只能主张部分或者全部返还签约奖金,要求更多的违约金显然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而签约奖金是部分还是全部返还,应视双方签约奖金条款约定的情况。如双方未就劳动者非公司原因离职时的“签约奖金”的返还问题做出明确约定的,那么当劳动者非因公司原因离职时应视为其虽违反了签约奖金条款,但是其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仍应视为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依据“对等原则”按员工未完成该条款约定的工作时间的比例返还签约奖金。若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就签约奖金条款的违反后果做了明确约定,如“若劳动者未工作满约定的期限就因非企业原因而离职的,劳动者应全额返还签约奖金”,那么该约定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违约金限制条款,劳动者自然应全额返还签约奖金。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