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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劳务外包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2日 13:43    内容来源: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潘伟军律师   

  案情介绍:

  20××年6月4日梅××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梅××认为杭州××铝材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支付工资等事由,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250元,补缴养老、医疗保险,支付双倍工资16500元,并支付克扣的工资9000元。提交仲裁申请后,梅××以仲裁超过60日未处理为由向萧山区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同年9月1日,本律师作为杭州××铝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梅××是公司和案外人杭州××稀土铝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装卸劳务共同承包人江××、朱××雇佣的搬运工,受该装卸劳务承包人的雇佣,而派遣到杭州××铝材有限公司处临时从事装卸劳务工作,梅××报酬了也是由承包人江××、朱××分配支付。双方之间从来没有建立过劳动关系,梅××主张的双倍公司和克扣工资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同时向法院提交搬运工装卸承包协议及货物装卸承包补充协议、承包款发放清单等几项重要证据,证明公司将装卸货物劳务承包给朱××和江××,梅××受雇于二人,并有这二人发放报酬的事实。最后,萧山区人民法院以本律师的相关抗辩理由成立,梅××无法充分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采纳本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后,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人民法院仍采纳本律师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总结:对于企业日常劳动用工过程中需要的特殊人员或特殊用工方式,特别对于可能发生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或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的环节,如何区分责任和减少企业用工风险,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提前介入审核风险并且提供相应的专业处理方法。就如本案,考虑到企业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用工状况,法律顾问通过提前介入,审核风险,提供实劳务承包协议等法律文书等,对于双方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约定区分,特别是要求受雇承包人从事劳务的相应人员同样进行事先的确认。在后续的法律服务中,要求企业合法制作实际发放劳务承包款的凭据和保存,在发生本案这样的纠纷情况下,企业单位的一审、二审的胜诉,就是基于前期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预防到位。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