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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析”告诉你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18日 11:2    内容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越来越多。日前,国务院再发文,加大力度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条件再放宽。通过政策发力,让小微企业“轻装上阵”,赢得发展“大空间”。

  小微所得税减半征收第四次扩围

  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扩大到30万元以内。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南京福瑞得高层楼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机械销售企业,2014年收入1000余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4万元,资产总额以及从业人数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减低税率政策即20%的税率缴纳了税款5.08万元。新政策出台后,财务人员专门到秦淮地税局咨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不断扩大小微政策的优惠面,首先是扩大减半征税的范围,从最初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内,经过4次调整一直提高到现在的30万元以内。按照最新政策,从今年的四季度起,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次是自2014年起,将核定征收企业也纳入小微优惠享受面中,使得不管是查账还是核定的企业都可以平等享受优惠政策。若该企业2015年经营情况与去年持平,按照最新政策,企业只需缴纳2.54万元,税款一下就减少了一半。企业财务人员听闻松了一口气:“最近房地产行业不景气,我们的业务也受到了影响。国家对小微企业一系列的减税举措,提高了我们的盈利空间,让我们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也更有信心。”

  借款合同可免征印花税

  前不久,建邺地税局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一家环保设备公司李会计的政策咨询。刚见到李会计时,税务人员发现她一直眉头紧锁、心事重重,便热心询问企业运营中是不是遇到什么难题。李会计表示,最近企业资金运转困难,正在考虑向银行借款解燃眉之急。

  工作人员听闻上述情况后,向李会计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在得知借款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后,李会计紧皱的眉头舒展了开来:“真是多亏了你们,不然我还真不知道国家有这么好的政策支持我们发展。这下可以放心大胆去借钱解决资金链问题,还可以省下一笔印花税的钱,我这趟税务局来得值啊!”同时,李会计表示企业一定会诚信经营、诚信纳税,把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转化到实际行动中。

  月营业额不足3万元免征营业税

  “我们企业之所以能够生意红火,得益于税务部门的优惠政策。”南京楚翘城一家火锅店的负责人王先生很是感慨。

  王先生的火锅店位于雨花台区软件谷的城市综合体楚翘城,今年8月初正式开业。因这里被众多软件互联网公司环绕,王先生对这里的餐饮消费需求很是看好。可是开办之初,由于人流量小,餐馆的月营业额一直在3万元以下。税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减免了该企业的营业税同时免征发票工本费并对其首次购买税控机的价款准予抵免。王先生正是利用盘活的资金,加大宣传投入,提升饭菜品质,生意也逐渐红火起来。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点对点为企业厘清政策

  近期,江宁地税局在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公告栏、网站、税企QQ群、Email、短信提醒等方式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面上宣传的同时,借助联系走访企业的契机,以点对点服务的方式,帮助小微企业厘清政策要点,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切实减轻企业税负。

  税务人员在联系走访服务一家企业时,了解到该企业存在兼营增值税劳务和营业税劳务的情况。2014年11月,该企业发生营业税劳务应税收入2.8万元,2014年12月申报期内网上申报时进行了应税收入的申报并交纳了“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营业税1400元。当月该企业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5万元,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该企业当月收入大于3万元,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故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据此,税务人员针对企业财务人员对政策理解不准确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辅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公告规定,该企业2014年11月虽然收入总额大于3万元,但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2.8万元,小于3万元,符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应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实际减免的营业税额应为1400元。

  在税务人员的帮助下,该企业办理了退税手续,很快企业的账户上就打进了一笔退回的税款。企业负责人看见这笔退款,内心格外激动:“税款虽然不多,但是税务部门的服务真是太贴心了。”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