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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否完全按照工作年限计算?

更新时间:2016年8月19日 11:11    内容来源:浙江周培敏律师事务所 周培敏   

  【案情介绍】

  2005年2月,王某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合同期满后,公司与王某又续签了五年的合同。但在2015年2月,当合同再次期满后,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与王某续签。而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王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后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那么,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2008年1月1日前,《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律师评析】

  所以就本案而言,虽然王某的工作年限有10年,但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期限届满后终止的,对于王某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2月,因此,公司应向王某支付7.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7.5×5000)=35000元。



作者:  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