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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离职应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5年7月13日 8:53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杨立洲律师   

  案例回顾

  2013年4月,王某被招聘为某轴承有限公司的一名技工,并被安排到公司加工车间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协商确定:王某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待企业许可后方能离岗,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014年6月10日,王某领取了5月份工资后,在没有向公司请假,也没有说明其他理由的情况下,便不再来公司上班。由于王某负责的是一道关键工序,属技术工种,公司培养一名熟练工最少要半年时间。王某的无故离岗,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导致6月份产品质量大幅下降,废品数量增加,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0元。为此,该有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王某赔偿由其无故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最终裁决王某赔偿公司直接损失15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存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劳动者一般应当赔偿用人单位如下损失:(一)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案中,王某擅自离岗,给某轴承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面对员工擅自离职等明示或者暗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一定要注意保存各方面的证据,包括:员工擅自离职等行为的证据;员工的行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等证据。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将可能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