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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

更新时间:2015年7月8日 9:1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张春霞 律师   

  【案情】

  贺某带了两名老乡在个体户李某厂房做工,但都未与李某签定劳动合同,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做工期间,贺某曾出具一张收条给李某,内容为:收到李某欠本人劳务款8500元。并注明每吨按400元计,总计包清工制造21.25吨。一日,贺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左手受伤,落下残疾。医治过程共产生医疗费等12万余元。受伤后,贺某就受伤赔偿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

  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系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双方对本案采两种观点:贺某认为系劳动关系,收条领取的是计件工资,要求李某予以工伤赔偿;李某认为系承包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律师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最重要的要素是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为从属关系、是否在受益人控制下工作。因此,律师围绕工作系谁安排、有无规章制度、工资怎么结算、如何发放、另外两名工人是谁叫来,其工资由谁发放等进行论证。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庭审中证人当庭作证证词及贺某陈述看,贺某自述单位没有规章制度,上下班自由,想做就做,贺某与李某之间确实是计件承包关系。另从劳动报酬的结算看,李某的生产场所仅有贺某兄弟三人从事生产,贺某按三人生产总量每月与李某结算,李某再结算给其他二人,不符合计件工资的特征,这从贺某签收的收条中亦能印证。

  由此可见,李某对贺某等人没有进行劳动管理,双方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无从体现,李某陈述的双方之间系包清工承包生产的关系更符合客观实际,因此应认定为承包关系。

  律师建议,为了防范类似风险,劳动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与经营者达成劳动合同关系,确保在风险降临时,能够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力保障。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