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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约定发补助代替缴纳社保费吗?

更新时间:2015年6月11日 14:17    内容来源: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 金钢红律师   

  张某于2010年9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张某是外地户口,因此提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由公司将保险费以补助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张某,由其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要求其出具了书面声明。2013年3月,张某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按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期限补缴社会保险费。

  律师点评

  实务中,不仅是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时候劳动者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也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更愿意让企业将社保费折现支付给本人。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了图省事或降低费用,就让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费的书面声明,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了。本案即便不缴纳社保费是劳动者提出的,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将社保费以补助的形式支付给了劳动者,但这些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免除公司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