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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重视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5年5月25日 8:53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黄春江律师   

  案例回顾

  2012年1月,A公路管理公司与B广告公司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将某条公路广告位出租给B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租期1年,租金按月收取。2012年12月合同终止,B广告公司累计欠付租金8万余元。此后,A公路管理公司数次向B广告公司电话催收欠款,但B广告公司一直拖延不付。2014年,A公路管理公司聘请法律顾问清收欠款。律师在清理中发现A公路管理公司自2012年12月合同终止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向广告公司追偿过欠款,该笔欠款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点评:

  诉讼时效问题是公司应收款管理部门应当十分重视的一个法律问题。我国《民诉法》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两年。欠款适用普通时效。因此,任何一笔欠款,无论是否能够收回,在两年的诉讼的时效期间内都应当及时向欠款人主张权利。自向欠款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新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应当再次向欠款人主张权利,以使时效接续。

  上述案例,A公路管理公司虽然数次向B广告公司以电话方式进行催收,但是缺少直接客观的证据证明其向广告公司催收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以举证不能认定A公路管理公司在时效期间内没有向广告公司主张过权利,从而认定广告公司时效抗辩主张成立,A公路管理公司从而丧失了以法律途径追偿该笔欠款的机会。

  律师建议:

  企业都存在应收账款,如何有效预防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前面案例所述,企业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保存好主张权利的证据,主张的方式应当是能够举证证明的方式,可以是对账单、催告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不一而足,但需保存原件,邮寄时注明函件名称和对方签收凭证。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