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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的重要性

更新时间:2015年5月11日 17:12    内容来源:浙江萧剑律师事务所 萧仙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3 份,原告与挂靠被告公司的项目施工负责人签订一份《钢管轧头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时间是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合同落款盖的是资料专用章。到2014年12月,原告认为被告尚有部分租赁钢管未返还,部分租金未支付,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公司及施工负责人两被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并要求解除上述合同。期间,被告公司一直不知有该份合同的存在,也不知该合同的真伪及履行情况。后通过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及施工资料。发觉被告与项目建设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间2009年6月份,工程开工时间是2009年9月份。开庭当日,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施工人未到庭,且现已无法联系到。开庭前,被告代理人讲明了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别强调工程的相关时间。后原告主动撤回了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合同内容上没有特意强调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理解为合同书上的落款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合同落款时间是2009年3月1日,即合同成立时间是2009年3月1日,且双方在合同内容中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也是2009年3月1日,也就是合同签订的当天。该案后来虽以原告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而结案,但同时也说明了合同签订时间的重要性。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