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微小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案例聚焦 > 正文

为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诉讼

更新时间:2015年4月22日 9:12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张春霞律师   

  【案情】

  2012年5月底,当事人汪某为其亲友借款60万元提供担保,约定借期一年,年息为15%,汪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2013年5月底借条到期,贷款人同意续借一年,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了一份落款为2013年6月1日的写好的借条,并有担保人汪某的名字(担保人未在贷款人面前签名)。借条到期后,借款人人间蒸发,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贷款人遂起诉到法院。

  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汪某应否承担借款的保证责任? 被告汪某否认在第二份借条的担保栏上签字,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担保人的签名字样并非被告汪某所签。

  【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汪某在第一份借条上签名,即表示同意对借款人向原告60万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此,被告汪某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上述借款到期后,借贷双方对约定的还款期限等合同主要内容作出变更,对此,被告汪某并不知情,而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上述合同变更事项已取得被告汪某的同意,为此,第二份借条中所达成的合同变更事项对被告汪某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份借条中被告汪某对保证方式、期间均未作约定,因此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远远超出了该期间,因此被告汪某的保证责任应予以免除,作为汪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上述观点,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意见。

  律师建议,在拆迁形势大背景下,老百姓手头上有一大笔余钱,又无好的投资项目,遂民间借贷盛行。本案中贷款人出借款项时,应是看中担保人有正当职业,有履行能力情况下才予以出借的,但此后借贷双方对借款主要内容变更时,并未通知担保人,也未让担保人当面在借条上签字,以致埋下隐患。从此案例中也能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风险发生。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