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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员工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5年4月21日 9:3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蔡利娟   

  案例回顾:

  张某为外地来杭务工人员,2012年到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凳期限为2012年3月到2013年3月,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2000元。订立劳动合同时,张某表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能否将公司应缴纳的相应社保费直接支付给其本人。公司也考虑到一部分员工经济困难,不想参保,希望直接获得货币形式的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同意将应付的社保费折现为300元,每月连同工资一起支付给张某。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此做了明确的约定,公司还要求张某签署了保证书,保证不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张某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张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2年3至2013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公司应张某的要求每月支付300元,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了张某,张某现在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合理。张某不同意,于2013年8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从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

  律师点评:

  以上案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为张某补缴从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由于参加社会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其不因双方当事人的任何约定而被排除或免除。本案中,虽然双方对不办理社会保险和以其他形式支付社保费用达成协议,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

  延伸阅读:

  由于张某已经按月领取的社会保险费基于双方的无效约定获得的,因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不,要求张某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公司。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