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微小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案例聚焦 > 正文

岗前培训能不能认为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更新时间:2015年4月8日 15:17    内容来源:   

案例回顾

  张小姐刚刚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上岗前,公司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2个月的培训。人事经理对张小姐说,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个月发4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按照张小姐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请问人事经理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人事经理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自你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公司给你400元生活费的做法也违反了我市2011年11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  编辑:蔡玲